{"billNo":"105030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1300"}],"提案人":["蔣乃辛","呂玉玲"],"連署人":["林為洲","林德福","王育敏","陳學聖","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陳雪生","陳超明","李彥秀","孔文吉","徐志榮","曾銘宗","吳志揚","林麗蟬","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江啟臣","陳怡潔","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26"}],"mtime":"2024-01-19T00:05: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18469號","laws":["02515"],"提案編號":"874委1846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呂玉玲等21人，有鑑於民眾在商場購買化粧品等相關商品時，發現不論是國產與進口其成分標示都是用英文，國人根本就看不懂，此舉造成業者與消費者資訊嚴重的不對等；同時行政官員也坦承，業者將成分故意用英文標示有二種目的，一是蒙混消費者，二是抬高身價，誤導消費者以為是進口的，此作法非常可議。同時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留有太大彈性，不利消費者辨識，有必要做適當修正。為維護民眾使用安全與消費權益，及落實業者與消費者資訊的對等性，本席等提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要求不論是國產與進口之化粧品等商品的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5","law_nam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n\n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n\n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law_content_id":"02515:02515:1991-05-10-修正:7","說明":"一、有鑑於民眾在商場購買化粧品等商品時，發現不論是國產與進口其成分標示都是用英文，國人根本就看不懂，此舉造成業者與消費者資訊嚴重的不對等；同時行政官員也坦承，業者將成分故意用英文標示有二種目的，一是蒙混消費者，二是抬高身價，誤導消費者以為是進口的，此作法非常可議。同時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留有太大彈性，不利消費者辨識，有必要做適當修正。\n\n二、為維護民眾使用安全與消費權益，及落實業者與消費者資訊的對等性，本席等提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部分條文，要求不論是國產與進口之化粧品等商品的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n\n三、第三項有關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有使用上安全的疑慮。為消除使用上之疑慮，修正部分文字。","修正":"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n\n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譯為中文，並在包裝上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n\n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成分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