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0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許毓仁","呂玉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李彥秀","林麗蟬","曾銘宗","柯志恩","費鴻泰","林為洲","顏寬恒","陳雪生","張麗善","徐榛蔚","賴士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9"}],"mtime":"2024-01-19T00:06: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7-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8484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8484","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0人，鑑於近年食安事件頻傳，重挫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影響國人健康。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中食安基金之用途，在於補助消費訴訟費用及人體風險評估費用，惟黑心食品對於人體之影響甚遠，而食品安全問題是企業未盡社會責任，政府把關角色失當，黑心商品毒素日積月累進入民眾體中，讓國人健康亮起紅燈，為使全民健康受到照顧，應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食安基金每年提撥二分之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還受害全國民眾一個公道。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近年爆發多起食安事件，如塑化劑、毒澱粉、餿水油等事件，讓臺灣美食王國之美譽受到質疑，國際形象大打折扣。國內消費者也因資訊不透明，誤食黑心食品，讓身體健康大受影響。\n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中，明定食安基金之用途，為補助消費訴訟之費用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惟黑心商品對於人體之危害，非短期就可察覺，也因政府把關角色失當，使得民眾健康遭到嚴重衝擊。\n三、為使民眾健康受到完整照護，應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制度，食安基金每年提撥二分之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善盡政府照護人民之責。","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n\n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n\n四、基金孳息收入。\n\n五、捐贈收入。\n\n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n\n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n\n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n\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n\n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11-18-修正:72","說明":"一、第四項第六款新增。\n\n二、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明定食安基金每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使用。","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n\n二、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n\n三、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n\n四、基金孳息收入。\n\n五、捐贈收入。\n\n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七、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n\n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n\n四、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n\n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n\n六、每年提撥基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n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由學者專家、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監督補助業務。\n\n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補助基準、補助之廢止、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