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3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1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32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9070200300"}],"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徐榛蔚","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顏寬恒","賴士葆","林麗蟬","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費鴻泰","許淑華","張麗善","蔣萬安","陳學聖","陳宜民","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1-36,2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50607"}],"mtime":"2024-01-19T00:06: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8489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8489","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為使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之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考量公教人員退休權益衡平，爰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移列至本條例第十四條，使其具有法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而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對上開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n二、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三○號解釋即說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對於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年資採計上限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n三、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考量整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之公平性，爰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退休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移列至本條例第十四條，使其具有法律規範。","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law_content_id":"01726:01726:1979-12-14-修正:1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修正後移列。其規定退休再任年資採計事宜，涉及限制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上限等權利，爰予以提升至本條例規定，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增列曾領有離職或免職退費者，或曾辦理年資結算核給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者，亦應受相同限制，以衡平公教人員退休權益。","修正":"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n\n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