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3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25070300100"}],"提案人":["王育敏","張麗善","蔣乃辛"],"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李彥秀","陳宜民","林德福","林麗蟬","曾銘宗","柯志恩","許毓仁","林為洲","羅明才","許淑華","呂玉玲","徐志榮","吳志揚","陳學聖","徐榛蔚","陳雪生","李鴻鈞","周陳秀霞","陳怡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19-16"}],"mtime":"2024-01-19T00:06: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8493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849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張麗善、蔣乃辛等23人，有鑑於非法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為流浪動物問題之根源，為從源頭降低流浪犬貓，有效杜絕非法繁殖或買賣犬貓，防止不肖業者獲取暴利，導致棄養並製造社會問題。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將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處罰，提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有效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曾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當場救援兩百餘隻名種犬貓，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n二、農委會去（104）年7月21日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規定的案件者，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的獎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違規情節及檢舉內容對查獲案件之貢獻程度，依案件金額百分之十額度以下，另行給予檢舉人額外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n三、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將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處罰提高至新臺幣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有效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37","說明":"一、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現行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n\n二、農委會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之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n\n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金額調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