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3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200"}],"提案人":["王育敏","李彥秀"],"連署人":["陳宜民","江啟臣","林德福","費鴻泰","許毓仁","曾銘宗","林麗蟬","林為洲","柯志恩","徐榛蔚","許淑華","陳超明","張麗善","顏寬恒","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4"]}],"mtime":"2024-01-19T00:06: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8-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8495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849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等19人，有鑑於我國現行教育法規限制，致使外國人入境設立學校困難重重，與本國大專院校合資成立補習班，亦受限於就業服務法規定僅能教授外國語言。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條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當中「外國語言」之限制，為現行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補習教育，卻不能從事語文以外教學工作之困境解套，以期引進國際技術與經驗，提昇我國勞工技能，增進國家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我國現行教育法規限制，致使外國人入境設立學校困難重重，外國人（含法人）得依私立學校法，於國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但因受限法令與學籍制度等因素，至今未有設校申請案件成立；本國大專院校欲與外國合資成立補習班者，亦受限於就業服務法規定，僅能教授外國語言。據新聞報導指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與法國藍帶國際學院合資成立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籍主廚從事教學工作，便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不允，足見其修法之必要性。\n二、根據勞動力發展署委託報告指出，引入外國專業人士所產生之示範效果，長期有助於產業發展，對於我國勞工技術提昇與培訓功能，具有正面效益，更遑論引進外國專業人士於我國專職從事補習教育工作，傳授國際技術與經驗將助於提高國民人力資本積累。\n三、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條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當中「外國語言」之限制，以期引進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語言以外之教學工作，提昇國民人力素質，強化國家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5-06-02-修正:52","說明":"一、根據勞動力發展署委託報告指出，引入外國專業人士所產生的示範效果，長期有助於產業發展，對於我國勞工技術提昇與培訓功能，具有正面效益，更遑論引進外國專業人士於我國專職從事補習教育工作，傳授國際技術與經驗將助於提高國民人力資本的積累。\n\n二、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刪除「外國語文」字樣，將原條文修正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以期引進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外國語言以外教學工作，提昇國民人力素質，強化國家競爭力。","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