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4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4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3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4人「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30702008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李彥秀","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徐志榮","顏寬恒","張麗善","徐榛蔚","許毓仁","林麗蟬","林德福","陳學聖","曾銘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4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2"}],"mtime":"2024-01-19T00:06: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8-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8497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8497","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有鑑於目前勞工保險對於喪葬給付除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外，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然國民年金法僅五個月之喪葬給付，明顯不公！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民年金之喪葬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以維護民眾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n\n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07-07-20-制定:47","說明":"一、目前勞工保險對於喪葬給付除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外，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然國民年金法僅五個月之喪葬給付，明顯不公。\n\n二、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二體例，修正喪葬給付發給，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則一次發給十個月的喪葬給付，以符公平正義原則。","修正":"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無遺屬者，按其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n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4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