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4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1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44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張麗善","徐榛蔚","許毓仁","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費鴻泰","李彥秀","顏寬恒","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馬文君","柯志恩","徐志榮","羅明才","高金素梅","曾銘宗","陳學聖","王育敏","林德福","林麗蟬","李鴻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21"]}],"mtime":"2024-01-19T00:06: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8498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8498","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1人，有鑑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有四成未續保原有之社會保險，或因任職年資不足，致其權益受損！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繼續加保，以維護勞工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仍可參加勞保和就業保險，但不少勞工以為期間並無工作，不能續保，以致高達近四成的育嬰留停勞工沒續保勞、就保。\n\n二、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即使續保勞、就保，雇主原本分攤的七成保費會由政府吸收。但因本條規定育嬰留停勞工「得」而非「應」續保，雇主就算未幫勞工續保並未違法，加上很多公司根本不知有此規定，以致幫員工退保後未再幫員工續保。\n\n三、未續保期間若勞工又懷孕生產，將領不到勞保生育給付和就保育嬰津貼，且也無法累計退休時的老年年金年資。因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等於最多會浪費兩年年資。\n\n四、因此，為保障勞工權益，爰修正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