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4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2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300"}],"提案人":["江啟臣","蔣乃辛","林麗蟬","呂玉玲"],"連署人":["馬文君","王育敏","顏寬恒","陳超明","柯志恩","許淑華","黃昭順","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費鴻泰","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陳雪生","曾銘宗","蔣萬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21"]}],"mtime":"2024-01-19T00:06: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8501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8501","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蔣乃辛、林麗蟬、呂玉玲等20人，鑑於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為明確法令依據，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遍查法令，目前規範勞工可請公假者，僅工會法第三十六條，針對工會理、監事必須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公假規範；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二規定。\n二、當勞工因工作職場糾紛或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訴訟受司法傳喚時，雇主應否給予公假，法律規範不明，現行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77年2月13日台（77）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釋：「1、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可供依循。在法規不周之情形下，時常發生雇主對申請公假的勞工，給予刁難，或不予准許。\n三、近來有航空公司空服員於執勤時間受到性騷擾，空服員欲提告顧客遭公司反對；堅持提告後司法訴訟期間要求公假出庭，公司以於法無據為由拖延，甚而拒絕。雇主依法應提供員工良善的工作環境，不受職業災害亦不受性騷擾，雖勞動部有前揭函釋，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使公司得以法未規範作為擋箭牌，拒絕給予公假。\n四、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司法訴訟，勞工的權益不能因此被犧牲；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四項，因職場性騷擾而衍生的司法訴訟，員工必須出庭參與司法審判時，雇主應給予公假並支付交通費補助。\n五、另參考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給予公假之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n\n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n\n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32","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訴訟是爭取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尤其是因工作關係衍生之司法訴訟，勞工的權益更不容漠視。勞動部雖函釋「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但因未及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致有公司對因性騷擾案件請假出庭之員工，拒絕給予公假，未臻公允；爰增訂第四項。","修正":"第二十七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n\n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n\n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n\n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衍生司法訴訟，僱主應給予公假並支付交通費補助；但受僱者或求職者涉嫌加害而涉訴訟者，不在此列。"},{"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05-30-修正:4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參考工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給予公假之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4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