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4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0800"}],"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王育敏","顏寬恒","馬文君","孔文吉","許淑華","黃昭順","鄭天財 Sra Kacaw","費鴻泰","廖國棟Sufin‧Siluko","陳雪生","林為洲","柯志恩","曾銘宗","蔣乃辛","陳超明","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35-1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5"]}],"mtime":"2024-01-19T00:06: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767號委員提案第18502號","laws":["01416"],"提案編號":"767委18502","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公布生效，第一項明訂「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使軍人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請求權時效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一致，爰提案修正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查軍人撫卹條例第三條明訂「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第一項）」撫卹金視發給事由區分有死亡撫卹金及傷殘撫卹金二種。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惟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民國102年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修正，爰提案修正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將軍人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n\n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2-12-10-全文修正:33","說明":"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修正第一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修正":"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n\n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