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4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2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費鴻泰","王育敏"],"連署人":["賴士葆","林德福","柯志恩","許淑華","張麗善","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陳宜民","顏寬恒","廖國棟Sufin‧Siluko","王金平","蔣萬安","李彥秀","陳怡潔","林麗蟬","林為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羅明才","李鴻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0"}],"mtime":"2024-01-19T00:07: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7-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8505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8505","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王育敏等22人，有鑑於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因而發生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為維護孩童權益，爰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或第十條規定未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訂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負責人或行為人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n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五條，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n三、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因而發生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n四、為維護孩童權益，爰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n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說明":"一、鑑於歷年來，有些不良補習班業者，以補習班立案，卻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因而發生虐待兒童或體罰學生，地方政府也常以沒有罰鍰為藉口而有行政怠惰之嫌。\n\n二、為維護孩童權益，爰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案補習班罰則。","修正":"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n依法立案補習班，違法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理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n依前二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4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