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林靜儀","趙天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mtime":"2024-01-18T23:58: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7-1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8511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18511","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針對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禁止遭受不當軍事審判之受難者藉由司法程序獲得平復的機會，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違反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之規範意旨，爰提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國家解嚴，政治受難者殷盼國家憲政回規正常，對其當年所受不合法、無人權保障之軍事判決即政治案件，政府能有善意回應。前者多達兩萬九千多件，政治受難人約二十萬人，卻因國安法第九條條文剝奪上訴權益，未得公道。\n二、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不當限制人民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規範意旨；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272號曾以「謀裁判之安定」以及「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為由肯定該條文，然而該號解釋並未指出為何解嚴之後台灣仍需維持戒嚴時期軍事法庭之安定性的具體理由，也未衡量謀求戒嚴時期軍事裁判之安定是否為維持解嚴後社會秩序所必要，顯然皆未立於保障人權之觀點，此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顯然有違。\n三、馬英九政府的國家人權報告表示「大部分侵害人權的案件都是政府在做」，顯示政府對人權之保障只是官樣文章紙上談兵。因此台灣人權標準要加速與世界接軌，保障憲法賦予的權利，給予政治受難者還原歷史真相的機會，爰提此條文之修正。","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n\n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n\n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n\n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law_content_id":"01441:01441:1987-06-23-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允許已確定之案件，於修正公告之日起得提起上訴或抗告。\n\n二、第二項新增訂。","修正":"第九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n\n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n\n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其提出上訴或抗告應自本法修正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之不變期間內為之。\n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n\n司法院處理前項之案件，得設立特別法庭審理之。其組識與職權之細節，由司法院制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