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4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51117070300200"},{"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蕭美琴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051117070300400"}],"提案人":["蕭美琴","呂孫綾"],"連署人":["何欣純","蘇巧慧","陳曼麗","羅致政","李俊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4"}],"mtime":"2024-01-18T23:58: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8515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18515","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呂孫綾等25人，鑑於近年「共諜案」頻傳，尤以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期間因意圖為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違反涉入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所規範之「共諜罪」等相關案件者，惡性至為重大；前述嫌犯不但得續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亦不需繳回實行犯罪期間所領俸給；顯已違反公平正義及國民感情。遂提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以補現行法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已有多位將校級軍官於在役期或退役後為中國收買，反覆利用過去人脈在國內發展組織；倘若僅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判刑定讞，依據其構成要件，僅能坐視其續領國家薪津俸給，更遑論追回實行犯罪期間俸給。\n二、此外，非僅僅軍職人員涉案，倘有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人員，利用其在職身分地位遂行上述犯行者，等同「賣國叛國」行為，亦應一併適用。是故，為順應公平正義及國民感情而提出本案，以補現行法之不足。","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少數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期間因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已違背對國家忠誠之義務，為對是類人員支領之退休（職、伍）給與予以適當處理，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俾維公法給付之正確性。\n\n三、增列第二項、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喪失、減少、停止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宜之辦法，以資周延。\n\n四、考量第一項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如有違反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且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亦已違反對國家之忠誠義務，動搖其領受公法給付之正確性，爰增訂第三項準用喪失、減少或停止退休（職、伍）給與之規定。","增訂":"第五條之二　符合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條件之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犯前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喪失、減少或停止其領受權。\n\n前項喪失、減少、停止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有關喪失、減少、或停止其領受全之規定，於所犯係刑法瀆職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且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4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