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4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委員陳學聖等19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000"}],"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林岱樺","陳瑩","吳玉琴","葉宜津","蘇震清","徐國勇","鍾佳濱","蔡易餘","周春米","鄭運鵬","張廖萬堅","林靜儀","吳焜裕","何欣純","林俊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20"}],"mtime":"2024-01-18T23:59: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8524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8524","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鑑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不足，致使地質部分未受法律保障，進而影響地質保存及教育功能，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地質公園（GEOPARK）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1997年開始推動之概念，以為提升地球科學保育之方法，以保護特殊地形、地質景點。此類景點具有地形、地質上的重要意義、美質或稀有性，亦代表著一個區域的地質歷史與形塑這些地貌的作用力。現行條文僅以地面上之風貌與特定礦植物為保障對象，惟地質屬一定區域之地形或地質特殊性，亦應列入保障範圍，且我國現有六座地質公園，因欠缺文資法之保障，故無法發揮地質公園應有之保存與教育功能。","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4","說明":"地質公園（GEOPARK）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1997年開始推動之概念，做為提升地球科學保育之方法，以保護特殊的地形、地質景點。此類景點具有地形、地質上的重要意義、美質或稀有性，亦代表著一個區域的地質歷史與形塑這些地貌的作用力。台灣目前計有澎湖海洋地質公園（玄武岩地景與海洋生態）、草嶺地質公園（山崩與構造地景）、高雄燕巢泥岩惡地地質公園（泥火山與惡地地景）、利吉泥岩惡地地質公園（泥岩惡地地景）、北部海岸地質公園（海岸與奇岩地景）馬祖地質公園、（花岡岩海岸地景及生態）等六座地質公園，惟因欠缺文資法之保障，故無法發揮地質公園應有之功能。","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質公園、地形、植物及礦物。"},{"現行":"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83","說明":"現行條文僅以地面上之風貌與特定礦植物為保障對象，惟地質屬一定區域之地形或地質特殊性，亦應列入保障範圍。","修正":"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自然紀念物及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4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