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7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林俊憲","羅明才"],"連署人":["蔣萬安","陳宜民","吳焜裕","鄭寶清","曾銘宗","陳素月","陳學聖","黃偉哲","鄭天財 Sra Kacaw","李鴻鈞","林為洲","王育敏","蔡易餘","許毓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mtime":"2024-01-18T23:59: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53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537","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林俊憲、羅明才等17人，鑑於國人隨著大眾運輸系統愈趨發達，通勤習慣亦逐漸改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之民眾逐年增加，然勞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時，如遭遇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故，致使勞工不能準時抵達公司時，雖大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有協助提供相關誤點證明，但仍有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提供或甚至不提供相關誤點證明予受耽誤之乘客，致使該乘客權益受損。為改正前述狀況，爰參考內政部七十四年「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二，明定：「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大眾運輸業者應核發誤點證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內政部七十四年台內勞字第三五一四四七號函釋：「事業單位未備有交通工具，而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致未能準時上班者，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又勞動二字第○二二七○○號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工具。\n二、由前述函釋可得知，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班，只要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雇主本就不得減扣員工薪資，然因必須由員工舉證，大眾運輸業者開立「誤點證明」與否就很重要，然目前狀況卻仍有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或甚至不協助開立「誤點證明」，致使受延誤到職之員工相關權益受損。\n三、綜上所述，為改正部分大眾運輸業者未能即時或不協助開立「誤點證明」之狀況，以及由法律明定雇主不能因員工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致未能準時上班，而視為遲到或礦職，爰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二，明定：「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大眾運輸業者應核發誤點證明，且雇主不得因前述狀況，減扣勞工薪資」，以保障勞工之權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