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7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4070360400"}],"提案人":["黃國書","張廖萬堅","吳思瑤","蘇震清","莊瑞雄","李昆澤"],"連署人":["黃偉哲","何欣純","趙天麟","林淑芬","陳明文","鄭麗君","王榮璋","段宜康","蕭美琴","洪宗熠","葉宜津","林俊憲","吳琪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1"}],"mtime":"2024-01-18T23:59: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8546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18546","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張廖萬堅、吳思瑤、蘇震清、莊瑞雄、李昆澤等19人，鑑於目前國家代表隊之培訓選手保險制度並無明確基準，是故多數體育團體均以一般意外險與壽險作為選手保險保單內容以應付本法之要求。然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出賽實以冒運動員生涯風險為國付出，考量運動員之運動生涯以及其從事項目之特殊性，政府實有必要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要求做明確規範與保護，以維選手權益。爰提出「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00-12-01-全文修正:18","說明":"鑒於目前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並無明確基準，是故多數體育團體均以一般意外險與壽險作為選手保險保單內容以應付本法之要求。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出賽實際上為為國付出，考量運動員之運動生涯以及其從事項目之特殊性，政府實有必要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要求做明確規範與保護，以維選手權益。","修正":"第十八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保險項目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