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1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30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8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30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2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0人「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0400"}],"提案人":["黃國書","張廖萬堅","吳思瑤","蘇震清"],"連署人":["黃偉哲","何欣純","王榮璋","趙天麟","段宜康","鄭麗君","葉宜津","陳明文","林淑芬","洪宗熠","林俊憲","吳琪銘","蔡培慧","莊瑞雄","蕭美琴","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3"}],"mtime":"2024-01-18T23:59: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7-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8547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18547","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張廖萬堅、吳思瑤、蘇震清等20人，鑑於現行醫療法中雖已於2014年針對醫療暴力事件問題進行修正，意欲進一步保障全國民眾就醫與醫護人員執業之安全，然該次修法尚未就通報機制與處置狀況進行規範，為能確保本法修正之成效，故建議修正加入後續通報機制系統建立與公告之要求。爰提出「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4-01-14-修正:26","說明":"鑑於針對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於2014年修正醫療法，本意欲進一步保障全國民眾就醫與醫護人員執業之安全，然在該次修法後尚未就通報機制與處置狀況進行要求，為能確保本法修正之成效，故建議修正加入後續通報機制系統建立與公告之要求。","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中央主管機關亦應建立通報系統並建檔記錄後續處置情形，定期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