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6人及委員吳志揚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28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1600"}],"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柯志恩","陳雪生","呂玉玲","黃昭順","張麗善","曾銘宗","許毓仁","孔文吉","林德福","蔣乃辛","陳宜民","林麗蟬","李彥秀","王育敏","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28"]}],"mtime":"2024-01-18T23:59: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7-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8558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18558","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有鑑於運動產業是新的經濟成長點，存在未來最具經濟發展的潛力，甚至也已成為部分國家發展經濟的主力。故為扶植運動產業，成為國家未來經濟成長動力，提升國家競爭力，透過特別扣除額之增列，達到鼓勵國人參與國內各類運動賽事、消費運動相關商品及活絡運動產業與市場之目的，提特別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運動產業一詞隨著社會變遷及對於運動態度而改變，該產業產值與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展，令人矚目。以美國為例，根據調查在1999年該國運動產業產值已高達2,130億美元，1986至2000年總產值成長350%之多，成為全美第六大型產業，並且超過汽車工業。依據Plunkett Research產業研究機構估計，2009年美國最受歡迎的四大職業運動（國家美式足球聯盟NFL、職業籃球聯盟NBA、冰上曲棍球聯盟NHL、職棒大聯盟MLB），其門票收入合計約為178億美元，運動設備零售總額達400億美元，運動服飾及球鞋則為1,083億美元，再加上其他諸如運動健身、傳播及行銷等，整體運動休閒產業有4,400億美元產值，提供160萬個就業機會。\n二、反觀我國運動產業發展，過往以產品製造能力為主，迄今已建立許多具世界競爭力的國際知名品牌。但是在「參與性運動」和「觀賞性運動」的運動核心價值上，發展起步較晚，而且侷限於學校體育的範疇。以至於我國長期以來僅有「體育政策」或「運動政策」，卻沒有「運動產業政策」，更無法從整體「運動價值鏈」的觀念來規劃運動產業，間接造成國內運動產業發展遲緩，無法如美國般成為國家經濟成長主力。\n三、我國對於運動產業租稅優惠政策相較於其他國家仍屬不足，雖然已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給予企業不少資助運動產業的誘因，但是卻忽略個人對於運動產業之支持，特提案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透過特別扣除額之增列，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為限達到鼓勵國人參與國內各類運動賽事、消費運動相關商品，如此既能嘉惠於民，增加民眾參與運動的意願，又能達到活絡運動產業與市場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為鼓勵國人運動保健，進而國內運動產業興起，爰訂定准許列報消費支出作為所得稅中之特別扣除額（每人15,000元）。\n\n二、為利執行，第一項授權中央目的主關機關擬定可抵稅之事業體，並由行政院核定。","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各類型運動賽事之票價消費及運動類商品之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n\n前項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