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billNo":"105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8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0700"}],"提案人":["賴瑞隆","陳歐珀"],"連署人":["蕭美琴","張廖萬堅","黃國書","陳曼麗","鍾孔炤","黃秀芳","陳瑩","吳玉琴","吳焜裕","江永昌","蔡培慧","蘇震清","鍾佳濱","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14"}],"mtime":"2024-01-18T23:59: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8560號","laws":["04320"],"提案編號":"1679委18560","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陳歐珀等16人，鑑於政權輪替乃民主國家中常態現象，然我國未有統一法令規範政權轉移過程，為釐清行政權移轉之權責，並穩定政權並保持國政延續性，爰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政黨輪替為民主憲政國家中普遍現象，但我國尚未有統一健全的法律規範政權移轉過程，致使在總統暨行政權交接過程易引發權責不清爭議。\n為裨益政權和平轉移，在行政權移交之時仍保持國政之延續性，應盡速建立總統暨行政權交接之制度、深化民主實踐。\n綜上，為鞏固民主、穩定政權銜接及建構我國政黨輪替之移交機制，爰提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n本條例全文共計十二條條文，各條文之內容要點如下：\n一、立法目的（第一條）。\n二、適用對象、期間（第二條）。\n三、主管機關（第三條）。\n四、交接小組（第四條）。\n五、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第五條）。\n六、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第六條）。\n七、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第七條）。\n八、人事任調之禁止與共識（第八條）。\n九、條約締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簽署之禁止。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第九條）。\n十、例外規定（第十條）。\n十一、施行細則訂定之法源。（第十一條）。\n十二、施行日期（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4320","law_name":"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rows":[{"說明":"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建立政黨輪替職務交接秩序，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特制定本條例。"},{"說明":"適用對象與期間。","增訂":"第二條　（適用對象、期間）\n\n本條例所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說明":"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主管機關）\n\n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一、交接小組。\n\n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交接小組；其組成經總統當選人與總統進行協調後，即由總統黨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5-7名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增訂":"第四條　（交接小組）\n\n為辦理本條例所定交接事宜，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協調後，即由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五至七人共同組成總統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事務。\n\n行政院及各部會比照前項辦理。"},{"說明":"一、參照美國《1963年總統交接法》，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得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n\n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調用人員之規定；如調用人員為公務人員者，須依法辦理借調。\n\n三、參照美國《1936年總統交接法》設定辦公室預算上限。","增訂":"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必要時得調用人員辦事；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之人力及預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n\n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相關人員得以儘速瞭解與國家安全相關政務，以利政權穩定，國安會及國家安全局得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n\n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得就中央政府各機關之各該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n\n四、涉及機密者可由現任總統及主管機關決議是否報告。","增訂":"第六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與聞國政）\n\n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得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得就第一項各機關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調閱非機密之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說明":"一、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n\n二、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以維護官箴及政府之穩定。","增訂":"第七條　（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n\n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如下：\n\n一、印信。\n\n二、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之相關檔案及其附件。\n\n三、總統府文件檔案。\n\n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及其存款。\n\n五、進行中之重要案件。\n\n六、中央各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n\n七、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n\n八、其他重要文件檔案。\n\n違反前項規定，如涉及刑責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說明":"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凍結事項。\n\n二、人事凍結不能僅限於中央政府，其他包括公營事業、民營事業，其官方推薦人事權，亦應受到限制。\n\n三、此外，即使非公營事業或民營事業之其他官方推薦人事，而係民間社團或財團之理、董、監事等，亦有納入人事凍結規範之必要。\n\n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命會遷調，其效果為自始當然確定之不生效力。\n\n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n\n六、參照美國《1963年總統交接法》，若人事調任取得總統當選人之共識者不在此限。","增訂":"第八條　（人事任調之禁止與共識）\n\n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遷調或提名下列各款人員：\n\n一、中央機關內之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之公務人員。\n\n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n\n三、其他依憲法或法律，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員。\n\n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任用、遷調或提名，無效。\n\n但若第一項各款人事任用、遷調或提名與總統當選人取得共識者不在此限。"},{"說明":"一、規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交接期間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政府官員其他作為之限制。\n\n二、可能引起爭議之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起迄點之認定，宜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的考量，在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n\n三、有關是否為應停止執行之政策、命令、預算、尚未生效之法律，其爭議性由總統當選人判斷。\n\n四、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者無預算可支用，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增訂":"第九條　（爭議性法律、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n\n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之政策、命令、預算及尚未生效之法律等均應暫停執行，俟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後，始得處理。\n\n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前項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除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預算外，其餘預算之執行應以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說明":"一、例外規定。\n\n二、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尚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爰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增訂":"第十條　（例外規定）\n\n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增訂":"第十一條　（施行細則訂定之法源）\n\n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n\n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