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8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蘇治芬等21人分別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71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6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李俊俋","洪宗熠","楊曜","黃秀芳","蔡適應","姚文智","呂孫綾","陳曼麗","吳琪銘","吳焜裕","林靜儀","鄭寶清","陳素月","邱志偉","何欣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08"],"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19"],"會議代碼":"委員會-9-2-19-14"}],"mtime":"2024-01-19T00:00: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12-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8562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856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鑑於石油焦、生煤等污染物的特性會影響人體健康，若該等物質帶有重金屬等毒性，嚴重者會導致人體細胞發生病變，世界各國無不針對該等化石燃料進行管理。經濟發展雖為台灣的命脈，但是工業所排放毒物卻為全民所承受，據WHO的資料顯示，台灣PM2.5的值，超過WHO建議值的三倍，國人在資訊不充足的情況之下，長期曝露於有害毒物的環境裡，對人體健康將產生不可逆的後果。爰此，特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對於這些有害的化學物質訂定相關禁用政策，例如雲林縣業已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其中第三條規定雲林縣轄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之工商廠場固定污染源，自該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此為全國首例。其次，主管機關也應設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產業所使用後的新燃料進行規範。","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發電廠禁用石油焦與生煤已為世界先進國家之趨勢，部分已開發國家也訂定相關禁用政策。\n\n三、中央主管機關亦應設立透明公開之審議委員會，針對停燒後之新燃料進行討論，俾利達成降低空氣污染目標，增進民眾健康之理念。","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民眾健康，提升生活品質，電業設備應禁燒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n\n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