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8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吳琪銘"],"連署人":["李俊俋","姚文智","鄭寶清","鄭運鵬","陳素月","洪宗熠","鍾孔炤","楊曜","吳焜裕","何欣純","黃秀芳","呂孫綾","陳曼麗","林靜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9T00:00: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8565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8565","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吳琪銘等16人，鑑於現今社會不少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其實是從第三、四級「漸進」升級，加上吸毒人口有年輕化趨勢，實有必要從一開始就防範禁止。例如K他命近幾年來，已成為國內最氾濫毒品之一，年輕人常在KTV、PUB等8大場所開「轟趴」活動，助長「拉K」歪風潮流。K他命之氾濫，主要是持有或施用20公克以下K他命等三、四級毒品無刑責，只裁罰1~5萬元不等行政罰鍰，及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導致青少年「拉K」有恃無恐。爰此，特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近3年毒品查獲量中，以K他命占了80%比例為最大宗，而且3年內成長了65%。目前多數社會新聞都與K他命有關。吸食K他命會出現記憶力減退、產生幻覺與腎衰竭等症狀，特別是膀胱壁因發炎變厚導致容量縮小。防範毒品對青少年造成的影響，避免社會亂象，從嚴處置，才能有嚇阻效用。","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目前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並無刑責之虞。為降低毒品對青少年造成影響，爰此，修改條文，嚇阻毒品侵入，造成社會亂象。","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及社會勞動役七天以上十四天以下，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