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陳學聖","蔣乃辛"],"連署人":["曾銘宗","江永昌","張廖萬堅","鄭天財 Sra Kacaw","許智傑","李應元","余宛如","羅明才","林德福","周春米","何欣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焜裕","蔣萬安","王育敏","馬文君","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3"}],"mtime":"2024-01-19T00:00: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7-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57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57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陳學聖、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國際勞工組織已將勞工產假最少需要12週增加到14週，甚至建議會員國將產假增加到18週，實際上多數會員國皆已達到14週的最低標準，對此檢視我國勞工產假之規定自勞動基準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制定時參考工廠法當時之規定勞工產假八星期，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此和世界各國之規定明顯落後，鑒此本席特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以保障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目前世界各國已有51%的國家提供婦女至少14週的產假保障；20%的國家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18週，甚至超過18週的產假；僅有14%的國家提供不到12週的產假；若以地區分類，待遇最好的是歐美地區，93%來自非歐盟體系中歐、南歐及獨立國家國協的國家提供18週以上產假；而已開發國家和歐盟區，14到17週產假與18週以上產假的國家比例幾乎各半。在亞非方面，近半數（48%）的非洲國家提供14到17週產假，65%的亞洲和太平洋區國家產假則為12至13週。\n二、對此檢視我國對於產假之規定自民國十八年制定工廠法以來皆未檢討，同值得注意的是，過去86年來我國女性之教育與就業狀況已大幅改善，實在不可同日而語。再者，我國生育率在民國40年達到歷史高點（49.97‰）後就呈現下降趨勢，93年跌破10‰，到了99年更降至7.19‰，成為全世界生育率最低國家。中研院研究更指出，民國102年我國婦女平均一生僅生育1.065個子女。\n三、由此可知產假之規定對於職業婦女而言相當重要，甚至影響其是否生育之意願，對此政府積極鼓勵婦女生育，但對產假之規定卻如此落後，顯見我國對於婦女生育之保障及規定未為周全，鑒此本席特提出修正工廠法第三十七條，已保障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鑑此規定已近八十六年皆未變動，且已和世界各國之規定顯有落差，爰為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特提出修法。","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n\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