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蔣乃辛","賴士葆","張麗善","王育敏","黃昭順"],"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鄭天財 Sra Kacaw","林德福","許毓仁","呂玉玲","陳宜民","孔文吉","曾銘宗","許淑華","林麗蟬","柯志恩","徐榛蔚"],"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3"}],"mtime":"2024-01-19T00:00: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7-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58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580","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蔣乃辛、賴士葆、張麗善、王育敏、黃昭順等18人，目前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勞工產假最少需要14週，甚至建議會員國將產假增加到18週。依此檢視我國勞工產假之規定自勞動基準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制定時參考工廠法當時之規定勞工產假八星期，迄今皆未變動，此和世界各國之規定明顯落後，鑑此本席特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增進我國生育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雖然我國去年生育率微幅上升到1.18人，但仍舊是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國家之一。根據目前國發會報告顯示，情況如未改善，我國後年就將就進入高齡社會、3年後人口將呈現負成長，9年後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問題嚴重，提高生育率刻不容緩。\n二、然而目前我國勞動基法對於女性勞工的生育環境卻仍不友善。依據國際勞工組織183公約第4條，認為勞工應享有不低於14週之產假。在國際勞動組織公約191號建議書更建議，成員國應努力將產假期限延長至至少18周，整整比我國現行法規高出10周，足見我國目前勞動法規對於女性勞工生育保障有多麼不足。\n三、目前已經有51%的國家提供婦女至少14週的產假保障；20%的國家有18週甚至超過18週的產假；只有14%的國家提供不到12週的產假，對照我國法令仍停留於只有八周的產假，可見修法刻不容緩。\n四、綜上，特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提高我國生育率。","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鑑於我國婦女之產假相對落後於國際之標準；且更是東亞國家末段班行列，綜此提出勞基法第五十條修正案。\n\n二、藉此保障勞工婦女權益，以增進我國生育率。","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週。\n\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