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2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1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1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明文"],"連署人":["林岱樺","陳亭妃","吳焜裕","徐國勇"],"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07"],"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0113"},{"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mtime":"2024-01-18T23:31: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8598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8598","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針對每次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期間，議員受賄新聞頻傳，甚至發生議員因收受正副議長候選人賄款而將選票投向不同政黨，嚴重違背選民的付託。為杜絕賄選風氣介入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正副首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是否有當？提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52","說明":"各級地方民意代表皆經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民意代表的行為本應對於選民負責，為彰顯責任政治，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讓地方民意代表行為公開透明，更能符合選民期待。","修正":"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