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338/108430033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35人、委員陳雪生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18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陳怡潔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蔣萬安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5人、委員王育敏等22人、委員蔣乃辛等16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20人、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25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719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3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0070200200"}],"提案人":["陳明文"],"連署人":["鍾孔炤","黃秀芳","林岱樺","徐國勇","何欣純","蘇巧慧","蘇震清","洪宗熠","張廖萬堅","周春米","邱議瑩","陳曼麗","王定宇","許智傑","吳焜裕","鄭寶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15"]}],"mtime":"2024-01-19T00:01: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9-03-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59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594","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鑑於沿海養殖魚業魚塭失竊案頻傳，竊賊偷剪魚塭供氧設備、水車、飼料供給器等電纜及線材變賣，以換取暴利。依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規定，犯竊盜者，除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所列六款加重刑責之情形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論處。惟竊取電纜之行為，造成魚塭設備無法運轉，導致業者所養殖之魚貨全數死亡，魚塭業者損失之金額往往是竊賊所變賣之電纜線數百倍。準此，竊盜電纜線之行為實應加重處罰，以加重竊盜罪論處，始能遏止歪風；爰修訂中華民國刑法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下列六款情形，須論處加重竊盜罪：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故行為人若因竊盜而有上開六款情事，其罪責最低可論處六個月以上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加重條件。\n二、台灣沿海養殖魚塭普遍空曠、未設有安全設備及牆垣，所以竊賊若非結夥三人以上行竊，只能論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行為人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只要「其情可憫」，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通常輕發落，判處拘役或易科罰金。故對於竊取電纜線造成養殖業者龐大損失的竊賊，除有六種加重情形須論處加重竊盜罪外，根本無法收懲處效果。養殖業者因被竊電纜線材造成龐大魚貨之損失，與竊賊變現所竊取之電纜線材，其金額高達數百倍。是以，為免顯失公平、降低魚塭電纜線材失竊的誘因、達到實際處罰之效果，實有必要將「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等公用事業所有之水管、電線、電纜或其他供輸設備犯竊盜罪，致生損害於公用事業以外第三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列為加重竊盜犯之構成要件範圍內。\n三、增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等公用事業所有之水管、電線、電纜或其他供輸設備犯竊盜罪，致生損害於公用事業以外第三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明確將該犯行列為加重竊盜犯之構成要件，使竊取電纜線之竊賊能受到加重刑責，達到實際保護漁民財產之效果。","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n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n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n\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n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n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01-10-修正:395","說明":"一、現行法條第一條第一項增列第七款。\n\n二、\n\n(一)近來沿海地區魚塭的竊盜案頻傳，竊賊為獲取不法利益，以剪斷魚塭內之供氧設備、水車、飼料供給器之電纜及線材變賣現金。惟竊賊將魚塭設備電纜線剪斷後，將造成漁塭電力供應系統失能，導致養殖業者所養殖之魚貨全數死亡。其竊賊所竊取之電纜線材變賣廢五金業者，只能換取蠅頭小利。但若竊取電纜線材之魚塭所養殖都是高價魚貨，則會因設備無法供電，導致養殖業者損失巨大。有養殖業者因養殖鱸魚之魚塭電纜線材被盜取，造成漁塭無法供電、魚貨死亡，其業者在一天的損失即高達數百萬。\n\n(二)現行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規定，有下列六款情形，須論處加重竊盜罪：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故行為人若因竊盜而有上開六款情事，其罪責最低可論處六個月以上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加重條件。\n\n(三)台灣沿海養殖魚塭普遍空曠、未設有安全設備及牆垣，所以竊賊若非結夥三人以上行竊，只能論處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行為人觸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只要「其情可憫」，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通常輕發落，判處拘役或易科罰金。故對於竊取電纜線造成養殖業者龐大損失的竊賊，除有六種加重情形須論處加重竊盜罪外，根本無法收懲處效果。養殖業者因被竊電纜線材造成龐大魚貨之損失，與竊賊變現所竊取之電纜線材，其金額高達數十倍。是以，為免顯失公平、降低魚塭電纜線材失竊的誘因、達到實際處罰之效果，實有必要將「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等公用事業所有之水管、電線、電纜或其他供輸設備犯竊盜罪，致生損害於公用事業以外第三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列為加重竊盜犯之構成要件範圍內。","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n\n一、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n\n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n\n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n\n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n\n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n\n七、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等公用事業所有之水管、電線、電纜或其他供輸設備犯竊盜罪，致生損害於公用事業以外第三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