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3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邱志偉","黃偉哲","鄭麗君","林俊憲","鍾孔炤","鄭運鵬","吳思瑤","陳素月","李俊俋","趙正宇","蕭美琴","高志鵬","蘇巧慧","柯建銘","林靜儀","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1"],"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29"}],"mtime":"2024-01-19T00:01: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8600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860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針對本法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七天家庭照顧假，然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七天家庭照顧假前五天為有薪假，且考量本國時有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常有局部地區學校達停課標準，而家長仍需上班之情事發生，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將天然災害納入家庭照顧假之範疇，並明定家庭照顧假應予五天全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皆為受僱之勞動者，依目前法令規定，兩者雖都有七日之家庭照顧假，然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其中五天為有薪假，而一般勞工確是七日皆不支薪，此一狀況為嚴重之不平等，損害我國一般勞工權益甚巨，且家庭照顧假之立意在於讓受僱者能夠無後僱之憂照顧需要之家屬，如為無薪假將嚴重損害家庭照顧假之立意。\n二、承上，家庭照顧假中帶家屬進行預防接種為其中要項，國內時有季節性爆發流感等傳染性疾病，如能即早接種疫苗能夠大幅降低傳染擴散，然而目前家庭照顧假並無給薪，且依目前的勞雇關係，勞工難以請假，將嚴重降低接種疫苗的動力。\n三、除此之外，國內發生颱風等天然災害時，學童依規定達到停課放假之標準，其家屬卻仍然需要上班之情況屢見不鮮，導致學童乏人照顧，或是家屬必須用自身的休假來照顧學童，然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如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n四、爰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明定家庭照顧假應予五天全薪，另將天然災害納入家庭照顧假之範疇以符合勞工之需要。","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鑑於公務人員之七天家庭照顧家其中五天為有薪假，為達成各勞動階層平等之目標，一般勞工也應有相當之規定。\n\n二、另，由於國內時常發生天災期間學童達到放假標準家長仍需上班的狀況，未免發生學童乏人照顧之狀況發生，將天然災害明文納入家庭照顧假之範疇。","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五日應給予全薪，其餘二日，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3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