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3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0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4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6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500"}],"提案人":["羅致政","林俊憲"],"連署人":["蘇治芬","賴瑞隆","陳明文","吳焜裕","張廖萬堅","余宛如","鍾孔炤","邱議瑩","陳亭妃","周春米","洪宗熠","黃秀芳","高志鵬","蔡易餘","尤美女","趙正宇","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06"]}],"mtime":"2024-01-19T00:01: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5-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18601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18601","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林俊憲等19人，有鑑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又，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無相應之規範。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增訂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之罰則，以防止警方資源之浪費、保障社會安全無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n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未規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n三、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針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n\n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n\n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0","說明":"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n\n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未規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n\n三、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針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n\n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n\n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n\n四、無故撥打報案專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