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3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2人","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顏寬恒"],"連署人":["蔣乃辛","蔣萬安","馬文君","柯志恩","費鴻泰","張麗善","許毓仁","王育敏","曾銘宗","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陳怡潔","李鴻鈞","周陳秀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mtime":"2024-01-19T00:02: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3-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32號委員提案第18607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032委18607","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顏寬恒等22人，鑑於庇護性就業可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保障其經濟安全，惟「庇護性職場見習」推廣至今成效欠佳，且國內庇護工場就業名額極其有限，導致重度、極重度障礙者不易獲得就業機會。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庇護性職場見習」為法定服務項目；經庇護性就業學習逐漸提升工作能力，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應鼓勵其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藉以促進庇護性就業員額流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勞動部已訂定「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就業服務計畫」，每年皆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身障就業權益保障。\n二、國內工作年齡之身心障礙者約有66萬人，惟據勞動部統計資料，至今年1月底為止，全國庇護性就業僅有1,771個工作機會，庇護性職場見習僅23人次，不僅人數較往年縮減，且部分縣市辦理情況欠佳，庇護工場數量稀少，甚至全無實習機會，顯見庇護性就業服務尚有提升空間。\n三、學者研究指出，國內庇護工場面臨經營、業績及財務壓力下，傾向聘用產能較高之輕度障礙者，導致重度、極重度障礙者不易獲得庇護性就業機會。\n四、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機會，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定明「庇護性見習」為身心障礙者法定就業服務項目；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獎勵措施，促進庇護性就業員額流動，鼓勵庇護工場經營單位聘用高產能之障礙者成為正式員工；經庇護性就業學習職場技能，逐漸提升工作能力，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應鼓勵其利用職務重建服務，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n\n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38","說明":"一、至105年1月底為止，全國庇護性就業僅有1,771個工作機會，庇護性職場見習人數僅23人，不僅人數較往年縮減，部分縣市辦理情況欠佳，不僅庇護工場數量稀少，甚至全無實習機會。\n\n二、為避免各級勞動主管機關忽視職場見習服務之重要性，致使推動成效不彰，爰修訂本條第二項，將「庇護性職場見習」明文入法。","修正":"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n\n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或庇護性職場見習服務。"},{"現行":"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4","說明":"一、具勞動部統計，庇護性就業者有34%為輕度障礙者，中度障礙者約佔54%，重度、極重度障礙者僅佔12%。\n\n二、學者研究指出，庇護工場在面臨經營、業績及財務壓力下，傾向聘用產能較高之輕度障礙者，導致重度、極重度障礙者不易獲得庇護性就業機會。\n\n三、目前各縣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已將「高產能庇護性就業者轉介工作」列入庇護工場評鑑項目，惟實務上因缺乏誘因，轉介個案數量極為有限。\n\n四、為改善上述問題，促進庇護性就業員額流動，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獎勵措施，鼓勵庇護工場經營單位聘用高產能身障者為正式員工；經庇護性就業學習職場技能，逐漸提升工作能力，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政府也應鼓勵其利用職務重建服務，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修正":"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n\n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n\n依產能核薪原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得依其意願轉任為一般員工，或轉介至就業服務機構。\n庇護工場依前項聘用身心障礙者就業，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給予適當獎勵。"},{"現行":"第四十一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n\n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45","說明":"配合第三十四條連動修正本條第一項。","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或庇護性職場見習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n\n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