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4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委員陳學聖等19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0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呂玉玲","張麗善","王育敏","許毓仁","柯志恩","吳志揚","高金素梅","林德福","陳宜民","楊鎮浯","顏寬恒","陳雪生","李彥秀","許淑華","曾銘宗","馬文君","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20"}],"mtime":"2024-01-19T00:02: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8609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860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有鑑於電影具備文化教育傳遞意涵，亦被認定為人類當代文化活動最具代表性的傳播產物。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通過決議，建議各會員國採取法律與技術雙管齊下，以保存與維護電影產業。睽諸世界各國已陸續依照聯合國建議，將電影產業納入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並進行影像數位化等電影文化保存工作，故將電影列入我國文化資產進行保存實有必要。爰提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將電影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透過政府力量與制度化規範進行電影文化完整保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901","law_name":"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4","說明":"修正第五款將電影納入原有內容「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相關文物與電影」，具體將電影列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借助政府力量進行制度化、規範性地保存電影文化產業。","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相關文物與電影。\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現行":"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law_content_id":"02901:02901:2005-01-18-全文修正:5","說明":"配合第三條條文修正，將電影納入規範項目內，並將中央主管機關由組織改造前之文化建設委員會更名為文化部。","修正":"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電影、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