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0070204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4070360200"}],"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顏寬恒","曾銘宗","呂玉玲","吳志揚","陳雪生","馬文君","張麗善","高金素梅","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許淑華","王育敏","徐志榮","陳宜民","許毓仁","楊鎮浯","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1"}],"mtime":"2024-01-19T00:02: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4-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18610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18610","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有鑑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配合組織改造於102年1月1日併入教育部，並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相關業務亦隨之調整移撥新機關，然體育法令主管機關名稱卻未隨之更改；爰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條，將主管機關正名為「教育部體育署」以符合法制，俾利行政機關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00-12-01-全文修正:4","說明":"有鑑於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於102年1月1日併入教育部，並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為使權責相符，爰提案修正本條文主管機關。","修正":"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體育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0070204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