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1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5070300100"}],"議案名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31: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93號政府提案第15634號","laws":["03120"],"提案編號":"293政15634","對照表":[{"law_id":"03120","law_name":"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防範有心人士以共有土地方式或分割土地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影響選舉之公平性，爰於第一項定明會員行使選舉及罷免會長、會務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n\n(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年齡限制之規定，第一款定明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n\n(二)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居住期間限制之規定，以排除為選舉目的而短暫取得會員資格者，第二款定明會員須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n\n(三)為防範以細分土地，大量增加會員人數，意圖影響選舉結果情事，經各農田水利會權衡會員權益及利弊得失，共同研商決議，會員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依近期統計資料，全部會員人數為一百五十六萬餘人，其中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未達零點零一公頃者，計有十五點三萬餘人，占百分之九點八。為維護農田水利會選舉之公平性，健全農田水利會組織體制，避免人為因素操作影響選舉結果，限制前述百分之九點八會員之選舉權及罷免權，確有其必要，爰於第三款定明須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n\n三、為使前項第三款會員受益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更為明確，第二項定明土地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共有、土地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等各種情形時受益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依其享有權利之比率計算；未註明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另考量土地之各項權利人隨時可能異動，如未完成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實務上難以知其為會員；然基於選舉準備作業期間需要，須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為基準日，並以土地登記簿於該基準日所載各項權利人為造列選舉人名冊之依據。\n\n四、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爰於第三項增訂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地籍及戶籍資料，並明定其用途僅限於農田水利會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俾利農田水利會業務之推行。\n\n五、為使各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資格認定及會員名冊造列、更正，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資料之範圍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爰增訂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作為各農田水利會執行之依據。","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n\n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n\n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n\n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n\n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n\n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n\n第十四條及第一項會員資格認定、前項會員名冊造列、更正、資料提供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全體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n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n\n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20:03120:2012-01-19-修正:20","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n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n\n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七條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可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n\n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20:03120:2012-01-19-修正:21","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n\n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law_content_id":"03120:03120:2001-06-04-修正:23","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現行條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序文「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修正":"第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n\n前項會長，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n\n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n\n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n\n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20:03120:2012-01-19-修正:24","說明":"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n\n(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款所定條件，實務上係指「農田水利會會長四年以上年資成績優良」、「農田水利會總幹事四年以上年資成績優良」及「農田水利會一級主管六年以上年資成績優良」等三種情形之一，爰將「及」修正為「或」，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為明確，並符實際。\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n\n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n\n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而成績優良。\n\n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1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