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徐國勇等19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1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19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900"}],"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顧立雄","李應元","張宏陸","周春米","吳思瑤","鄭運鵬","林俊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4-08","2016-04-12"],"會議代碼":"院會-9-1-8"},{"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4-15","2016-04-19"],"會議代碼":"院會-9-1-9"},{"會期":"09-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4-22","2016-04-26"],"會議代碼":"院會-9-1-10"},{"會期":"09-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4-29","2016-05-03"],"會議代碼":"院會-9-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8"]}],"mtime":"2024-01-18T23:43: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8-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626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626","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鑑於國是論壇之設計，已不符合社會與民意對立法院職權行使、立法院專業化、院會議事順暢之需求，故特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n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n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說明":"一、鑑於原條文當中國是議題界定不明，又，立委根據職權行使規範之各項法令，於範圍之內監督國是，本為社會期待，因此國是論壇之設計，於當今強化立法院、立法委員專業化之時代，與其授權，不限題目之空白發言權，實與目前社會對民意代表之期待、立院專業化和委員會中心主義之需求，有所背離。故特此修正，以便改造國會，符合時代需要。\n\n二、故刪除現行條文當中國是論壇之佔用時間，以俾院會議事能夠更為順暢進行。","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已屆上午九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