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楊鎮浯等17人分別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5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8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5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0070200800"}],"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鄭運鵬","陳雪生","蔡適應","陳歐珀","林俊憲","李昆澤","劉櫂豪","徐國勇","陳曼麗","陳素月","李俊俋","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9-4-23-14"},{"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8"]}],"mtime":"2024-01-18T23:55: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7-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18631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18631","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針對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使法律用語統一。第九十三條為防範不肖航空業者在空難保險理賠金扣除家屬賠償後，尚有「財務剩餘」，造成航空業者無視航空器品質、機師人員風險，而危及乘客安全，增訂「懲罰性賠償」。爰此，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平交易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並已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開始實施。因此，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一，將機關名稱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n二、現行民用航空法的空難賠償，已逾十七年未修正，無法發揮對航空業者的懲罰效果。尤有甚者，不肖航空業者在空難保險理賠扣除家屬賠償後，尚有「財務剩餘」。因此，為避免航空業者無視航空器品質、機師人員風險，而危及乘客安全，特修正第九十三條，增訂損害賠償額之下限為「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以期遏止不肖航空業者。","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實施聯營；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n\n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核准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民航發展者，交通部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n\n第一項之聯營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先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其聯營許可審查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3-05-02-修正:70","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故將原條文中之機關名稱予以修正。","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擬具聯營實施計畫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實施聯營；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n\n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之計畫實施聯營、或核准聯營事由消滅或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民航發展者，交通部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或改正聯營行為。\n\n第一項之聯營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其聯營許可審查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九十三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n\n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說明":"不肖航空業者在空難保險理賠扣除家屬賠償後，尚有「財務剩餘」。因此，為避免航空業者無視航空器品質、機師人員風險，而危及乘客安全，增訂損害賠償額之下限為「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金額」，以期遏止不肖航空業者。","修正":"第九十三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且該辦法規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該航空公司空難保險理賠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n\n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