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議案名稱":"「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1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鴻鈞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5人「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0900"}],"提案人":["鄭麗君","蔡適應","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連署人":["呂孫綾","吳玉琴","王榮璋","周春米","洪宗熠","許智傑","陳素月","賴瑞隆","林靜儀","吳秉叡","吳焜裕","顧立雄","徐國勇","王定宇","蘇巧慧","陳曼麗","蕭美琴","邱議瑩","吳思瑤","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03"]}],"mtime":"2024-01-19T00:03: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18646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委18646","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蔡適應、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等29人，為完整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同時增進身心障礙人士之自由行動與獨立生活之能力、並考量身心障礙者日常起居需求，爰提出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際協助犬聯盟」之定義：導盲、導聽（現行法規稱為「導聾」），以及肢體輔助犬，可統稱為協助犬（Assistance Dog）。該聯盟研究指出，協助犬除於身心障礙者之日常起居方面提供協助外，增加其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能力外，亦具有心靈陪伴之意義。\n二、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修正案業於104年1月23日三讀通過，將導盲、導聾，以及肢體輔助犬納入法規保障。然現行法規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針對上述三類協助犬定有明確規範外，其他規定多散見於各類行政法規之中。\n三、以鐵路法為例，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者，可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僅於鐵路運送規則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n四、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增進身心障礙人士之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能力，同時維護身心障礙者之起居需求，爰提案新增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以協助犬、協助幼犬之名詞作為導盲、導聽，及肢障輔助犬之統稱，以擴大法律保障範圍。","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n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5","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三項。\n\n二、現行針對導盲、導聽，以及肢體輔助犬犬之規定，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明文規範外，餘多散見於各類行政規則，且皆僅針對導盲犬規定，未能概括導盲犬以外之協助犬隻，以致於導聽犬、肢障輔助犬等協助犬在法律上未受保障。\n\n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增進身心障礙人士之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能力，維護身心障礙者之起居需求，爰提案以協助犬、協助幼犬之名詞作為導盲、導聽，及肢障輔助犬之統稱，並於鐵路法中明訂各類協助犬不受動物不得出入之限制，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擴大法律保障範圍。","修正":"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n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n\n訓練合格之協助犬及協助幼犬，於出入站區或車輛時，不受第一項第八款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