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407020020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余宛如","陳歐珀","黃國書","陳賴素美","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mtime":"2024-01-19T00:03: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637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8637","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有鑑於政治獻金法中，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相關限制，在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等皆有限額規定，惟針對政黨捐贈其所屬候選人之金額並未訂定上限額度，實務上恐造成大小黨因財力不均而無法公平競爭，原為選賢與能之競選行為流於金權政治；為落實「政治獻金法」之立法意旨，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透明，避免陷入「錢權交易」之金權政治，爰修正新增政黨捐贈擬參選人之金額上限。又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降低選舉支出，往往合併多次選舉種類於同一時間舉辦，惟政治獻金法中個人捐贈同一擬參選人上限為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上限為二十萬元；在合併多次選舉種類之情形下，無異剝奪捐贈人對於不同擬參選人之支持權力，更縮減了小黨之擬參選人獲得政治獻金之機會；為落實公平正義，爰提案修正將捐贈人對於不同公職人員選舉類別應分別計算捐贈總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3年「政治獻金法」三讀通過，公布全條文共三十一條，立法意旨為確保在一般民主國家之擬參選人，在接受外界資金捐贈時，令其政治獻金來源公開化、透明化，避免擬參選人及選民間陷入以金錢相互制衡，造成政治人物受限於金權政治的對價關係，無法落實民主社會之公平正義。\n二、故政治獻金法中，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相關限制，在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等皆有限額規定，惟針對政黨捐贈其所屬候選人之金額並未訂定上限額度，實務上恐造成大小黨因財力、財務狀況不均而無法公平競爭，原為選賢與能之競選行為流於砸大錢選舉；為落實「政治獻金法」之立法意旨，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透明，避免陷入「錢權交易」之金權政治，爰修正新增政黨捐贈擬參選人之金額上限。\n三、又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降低選舉支出，往往合併多次選舉種類於同一時間舉辦；如2009年合併縣市長、議員及鄉鎮市長、2010年合併直轄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2012年合併立委及總統選舉及2014年與2016年之選舉合併情形。惟政治獻金法中個人捐贈同一擬參選人上限為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上限為二十萬元；在合併多次選舉種類之情形下，無異剝奪捐贈人對於不同選舉層級之擬參選人支持權力，更縮減了小黨之擬參選人獲得政治獻金之機會，或不同層級之擬參選人之資源被相互稀釋之窘境。為落實公平正義，爰提案修正將捐贈人對於不同公職人員選舉類別應分別計算捐贈總額。","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有鑑於政治獻金法中，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相關限制，在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等皆有限額規定，惟針對政黨捐贈其所屬候選人之金額並未訂定上限額度，實務上恐造成大小黨因財力不均而無法公平競爭，原為選賢與能之競選行為流於金權政治；為落實《政治獻金法》之立法意旨，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透明，避免陷入「錢權交易」之金權政治，爰修正新增政黨捐贈擬參選人之金額上限。\n\n三、又近年來為節省社會成本，降低選舉支出，往往合併多次選舉種類於同一時間舉辦，惟政治獻金法中個人捐贈同一擬參選人上限為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上限為二十萬元；在合併多次選舉種類之情形下，無異剝奪捐贈人對於不同擬參選人之支持權力，更縮減了小黨之擬參選人獲得政治獻金之機會；為落實公平正義，爰提案修正將捐贈人對於不同公職人員選舉類別應分別計算捐贈總額。","修正":"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四、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不同公職人員選舉類別應分別計算捐贈總額。\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