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billNo":"105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8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100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蔡培慧","黃秀芳","黃國書","蔡適應","余宛如","江永昌","陳歐珀","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14"}],"mtime":"2024-01-19T00:03: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8638號","laws":[],"提案編號":"1679委18638","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有鑑於我國自民國八十九年第十屆總統選舉，首次出現政黨輪替的新局，中央政府由中國國民黨移交給民主進步黨，後經多次選舉，政黨輪替已成為我國民主政治之常態。然時至今日，我國仍欠缺相關法制，以利政務之銜接，爰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總統交接條例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總統交接條例草案","rows":[{"說明":"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特制定本條例。"},{"說明":"適用對象與期間。","增訂":"第二條　（適用對象、期間）\n\n本條例所稱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說明":"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主管機關）\n\n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一、交接小組。\n\n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得以順利瞭解國政及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爰立法要求設交接小組；其組成，經總統當選人與總統進行協調後，即由總統黨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之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辦理交接之相關事宜。","增訂":"第四條　（交接小組）\n\n為辦理本條例所定交接事宜，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協調後，即由總統當選人與總統各自指派之相關人員，共同組成交接小組。"},{"說明":"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禮遇及保護。\n\n二、總統、副總統當選人為準總統，具有國家領導人之地位，故應比照現任正副總統規格禮遇與保護之。\n\n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禮遇及保護等規模細節等，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五條　（禮遇與保護）\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應比照現任正副總統規格禮遇與保護，其所需車輛、人員由主管機關負責或協調相關機關支應。\n\n前項禮遇與保護之相關規模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n\n二、為辦理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職前之準備事項，得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n\n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調用人員之規定；如調用人員為公務人員者，須依法辦理借調。","增訂":"第六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得成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必要時得調用人員辦事；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說明":"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n\n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相關人員得以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各機關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提出簡報。\n\n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得就中央政府各機關之各該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其機關與所屬單位不得拒絕。","增訂":"第七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與聞國政）\n\n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或其所指定之人員，得就第一項各機關主管業務提出詢問，或要求調閱相關文書及其他物件，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應於三日內提出，不得拒絕。"},{"說明":"一、總統宣示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n\n二、為徹底監督人事是否於交接期間涉及調動，故於第七款列入「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為交接標的，以維護官箴及政府之穩定。","增訂":"第八條　（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n\n總統宣誓就職日，應移交之事項如下：\n\n一、印信。\n\n二、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兩岸之相關檔案及其附件。\n\n三、總統府文件檔案。\n\n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及其存款。\n\n五、進行中之重要案件。\n\n六、中央各機關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n\n七、中央各機關所屬人員名冊。\n\n八、其他重要文件檔案。\n\n違反前項規定，如涉及刑責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說明":"一、人事任調之禁止。\n\n二、規範將卸任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之人事任調之禁止規範。\n\n三、人事之凍結，除中央政府外，其他包括中央政府主管之公營事業、及政府遴派至民營事業之官股代表部分之人事權，以及由政府指派（含遴派、選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其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之人事權，均應受人事凍結之規範。\n\n四、違反凍結之人事任調規定者，其效果為自始不生效力。\n\n五、人事任調牽涉新任總統未來施政佈局，其禁止任調時間應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現任總統離職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增訂":"第九條　（人事任調之禁止）\n\n總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遷調或提名下列各款人員：\n\n一、中央機關內之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之公務人員。\n\n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負責人、理事、董事、監事。\n\n三、其他依憲法或法律，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員。\n\n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任用、遷調或提名，無效。"},{"說明":"一、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均暫停執行；其起迄點之認定，以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開始計算，至總統副總統就任日止；避免採公告認定說，而產生於選舉結果產生至正式公告之間尚有七日間隔之落差。\n\n二、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等認定程序之規定。\n\n三、為避免於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經常性支出，如委辦費、獎補助費用、政令宣導費用、國外考察費、大陸地區旅費等等，於短時間內遭大量使用，造成後繼執政者無預算可為支用之情事，爰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如屬契約則應依契約進度核撥經費。","增訂":"第十條　（爭議性政策、命令及預算之暫停執行。）\n\n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政策、命令、預算等均應暫停執行，俟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後，始得處理之。\n\n前項認定之成立，由總統當選人或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向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提出後，即成立之。\n\n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第一項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除經總統當選人認定之爭議性預算外，其餘預算之執行應以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說明":"一、例外規定。\n\n二、總統連任時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爰予以排除適用。若總統連任而副總統未連任時，亦較無政權移交之銜接問題，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應同受本條規範，併予敘明。","增訂":"第十一條　（例外規定）\n\n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增訂":"第十二條　（施行細則訂定之法源）\n\n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n\n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