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委員顧立雄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3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200"}],"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徐國勇","鄭運鵬","賴瑞隆","余宛如","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9T00:03: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641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641","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有鑑於目前本院委員會採雙召委制，不僅議程安排零碎化，使議案之審查缺乏連貫性，且議程之排定易流於朝野立委相爭排案權，但高度政治性與高度爭議性之議案卻常因政黨立場而將討論束之高閣，同一屆中無法被重啟討論。為實現「國會改革」之長程目標，體現代議政治、順從民意決定，強化立法院匯集國民共同意志之功能，徹底杜絕利用議事程序技巧卡案歪風，落實委員會召集委員專業化。爰提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本院委員會雙召委制改為單一召委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6年11月30日，配合立法委員席次減半，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將召集委員修正為二人，並修正召集委員之互選時機為1年1次。\n二、民國98年1月13日，因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日益吃重，為減輕召集委員之負擔，增加其他委員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再次修正為半年選舉一次；並配合一般會議慣例，會議主席之推選應於會議開始時選定，將原召集委員選舉由每年組成時互選，改為每會期互選。\n三、民國98年至今，我國民主已臻成熟，人民期待開放、透明、專業的國會，國會改革勢在必行；而鑑於目前本院委員會採雙召委制，不僅因雙方召委有各自希望安排的議案，使議程安排零碎化、議案之審查缺乏連貫性；且議程之排定易流於朝野立委相爭排案權，但高度政治性與高度爭議性之議案卻常因政黨立場而將討論束之高閣，同一屆中無法被重啟討論，如立法院第八屆之政黨法草案即因於委員會中討論未竣，召集委員亦無意繼續排案討論，最終胎死腹中。\n四、為實現「國會改革」之長程目標，體現代議政治、順從民意決定，強化立法院匯集國民共同意志之功能，並避免委員會僅為遵從政黨政策，成為另一選舉戰場；徹底杜絕利用議事程序技巧之卡案歪風，落實本院委員會召集委員專業化。本席提案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將雙召委制改為單一召委。","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7","說明":"一、本條文文字修正。\n\n二、鑒於我國民主已臻成熟，人民期待開放、透明、專業的國會，國會改革勢在必行；而鑑於目前本院委員會採雙召委制，不僅因雙方召委有各自希望安排的議案，使議程安排零碎化、議案之審查缺乏連貫性；且議程之排定易流於朝野立委相爭排案權，但高度政治性與高度爭議性之議案卻常因政黨立場而將討論束之高閣，同一屆中無法被重啟討論，如立法院第八屆之政黨法草案即因於委員會中討論未竣，召集委員亦無意繼續排案討論，最終胎死腹中。\n\n三、為實現「國會改革」之長程目標，體現代議政治、順從民意決定，強化立法院匯集國民共同意志之功能，並避免委員會僅為遵從政黨政策，成為另一選舉戰場；徹底杜絕利用議事程序技巧之卡案歪風，落實本院委員會召集委員專業化，將雙召委制改為單一召委。","修正":"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現行":"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99-01-12-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條文部分文字刪除。\n\n二、鑒於我國民主已臻成熟，人民期待開放、透明、專業的國會，國會改革勢在必行；而鑑於目前本院委員會採雙召委制，不僅因雙方召委有各自希望安排的議案，使議程安排零碎化、議案之審查缺乏連貫性；且議程之排定易流於朝野立委相爭排案權，但高度政治性與高度爭議性之議案卻常因政黨立場而將討論束之高閣，同一屆中無法被重啟討論，如立法院第八屆之政黨法草案即因於委員會中討論未竣，召集委員亦無意繼續排案討論，最終胎死腹中。\n\n三、為實現「國會改革」之長程目標，體現代議政治、順從民意決定，強化立法院匯集國民共同意志之功能，並避免委員會僅為遵從政黨政策，成為另一選舉戰場；徹底杜絕利用議事程序技巧之卡案歪風，落實本院委員會召集委員專業化，將雙召委制改為單一召委。","修正":"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現行":"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9","說明":"一、本條條文部分文字刪除。\n\n二、鑒於我國民主已臻成熟，人民期待開放、透明、專業的國會，國會改革勢在必行；而鑑於目前本院委員會採雙召委制，不僅因雙方召委有各自希望安排的議案，使議程安排零碎化、議案之審查缺乏連貫性；且議程之排定易流於朝野立委相爭排案權，但高度政治性與高度爭議性之議案卻常因政黨立場而將討論束之高閣，同一屆中無法被重啟討論，如立法院第八屆之政黨法草案即因於委員會中討論未竣，召集委員亦無意繼續排案討論，最終胎死腹中。\n\n三、為實現「國會改革」之長程目標，體現代議政治、順從民意決定，強化立法院匯集國民共同意志之功能，並避免委員會僅為遵從政黨政策，成為另一選舉戰場；徹底杜絕利用議事程序技巧之卡案歪風，落實本院委員會召集委員專業化，將雙召委制改為單一召委。","修正":"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召集委員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