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4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議案名稱":"「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1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癌症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2070200900"}],"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孔文吉","許毓仁","費鴻泰","楊鎮浯","陳宜民","江啟臣","李彥秀","曾銘宗","呂玉玲","許淑華","蔣乃辛","王育敏","王金平","柯志恩","徐志榮","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2"}],"mtime":"2024-01-19T00:03: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8-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8648號","laws":["02565"],"提案編號":"1140委18648","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有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推動，主管機關調整配合之法律修正，應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此外，將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納入參與「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增加委員會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爰提出「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癌症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由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為配合組織之調整，應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透過法律修正完成管轄權之變更。\n二、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其任務肩負：研訂癌症防治政策、評估癌症防治預算、評估癌症防治中心執行之成效……等。為強化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對照表":[{"law_id":"02565","law_name":"癌症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2","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n\n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n\n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n\n三、醫學院校代表。\n\n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n\n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n\n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law_content_id":"02565:02565:2003-04-29-制定:8","說明":"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n\n二、為強化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修正":"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n\n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n\n二、科技部代表。\n\n三、醫學院校代表。\n\n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n\n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n\n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n\n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