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4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1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5/LCEWA01_090105_001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會期":"09-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8","2016-03-22"],"會議代碼":"院會-9-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mtime":"2024-01-19T00:03: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8","last_time":"2016-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652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865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回應人民對「國會資訊透明化」之要求，立法院應公開國會議事運作的過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落實責任政治並深化民主，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原職掌國會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之公報處業務範疇，改設立「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統籌辦理議事轉播事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n一、秘書處。\n\n二、議事處。\n\n三、公報處。\n\n四、總務處。\n\n五、資訊處。\n\n六、法制局。\n\n七、預算中心。\n\n八、國會圖書館。\n\n九、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議政博物館。","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04-12-24-修正:15","說明":"將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統籌辦理國會議事公開各項事宜。","修正":"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n\n一、秘書處。\n\n二、議事處。\n\n三、國會媒體資源中心。\n\n四、總務處。\n\n五、資訊處。\n\n六、法制局。\n\n七、預算中心。\n\n八、國會圖書館。\n\n九、中南部服務中心。\n\n十、議政博物館。"},{"現行":"第十八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n\n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n\n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n\n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n\n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n\n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15-06-09-修正:18","說明":"一、將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統籌辦理國會議事公開各項事宜。\n\n二、為呈現國會議事運作全貌，於第二項前段明定影像拍攝應以實際呈現會議全貌為原則。\n\n三、為因應未來數位匯流趨勢，國會議事轉播應以多元方式播送，並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減少政府支出。","修正":"第十八條　國會媒體資源中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剪輯製作、後設資料、檢索瀏覽、格式轉換、數位片庫儲存及轉播等事項。\n\n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n\n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n\n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n\n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n\n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n\n前項第一款錄影與轉播，影像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並得委託民間機構以多元方式公開播送。"},{"現行":"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三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三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6-22-修正:25","說明":"配合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修正立法院各處人力之配置。","修正":"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九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八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二十八人、技正一人至二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藥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長一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四十八人至五十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護士二人、藥劑生一人、檢驗員一人、校對員八人、技佐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四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將原公報處人力配置移列至本條。","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三　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技正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人、技士四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4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