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鴻鈞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629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3000"}],"提案人":["李鴻鈞"],"連署人":["鄭寶清","徐國勇","陳宜民","曾銘宗","陳怡潔","周陳秀霞","陳素月","羅明才","王育敏","林德福","費鴻泰","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林俊憲","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蔡適應","蔣乃辛","陳亭妃","許毓仁","劉世芳","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顏寬恒"],"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1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2"],"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2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8"]}],"mtime":"2024-01-18T23:55: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6-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8655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8655","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6人，有鑑於屢傳汽車闖越平交道造成交通事故，不僅造成人員傷亡，更對於沿線交通與旅客造成時間耽誤等重大社會成本付出，此等行徑之嚴重性不亞於酒後駕車，為有效遏止駕駛人闖越平交道之害人害己行徑，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將罰則提升至與酒駕一致，並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從民國95年截至民國104年底，鐵路平交道事件頻傳，共計發生445件，導致161人死亡，169人受傷，更造成台鐵高達三億六千萬元以上的損失，事故發生時所造成的相關社會成本之重大更是難以估計。\n二、此外，近十年因汽機車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導致平交道遮斷桿被撞斷共計12,545支，顯見汽機車駕駛闖越平交道的次數顯見過於頻繁。\n三、由於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之危險不亞於酒後駕車，是以建議提高罰則，由原先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提升至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若出現肇事，則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藉以遏止闖越平交道之歪風。","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n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n\n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n\n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68","說明":"一、過去10年發生445件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161人喪命，169人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n\n二、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是以建議將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修正":"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n\n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n\n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