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5人","議案名稱":"「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鴻鈞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0400"}],"提案人":["李鴻鈞"],"連署人":["徐國勇","賴瑞隆","陳宜民","曾銘宗","周陳秀霞","羅明才","高金素梅","王育敏","林德福","費鴻泰","張麗善","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許毓仁","廖國棟Sufin‧Siluko","蔡適應","蔣乃辛","黃昭順","陳亭妃","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鄭寶清","蔣萬安","顏寬恒"],"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1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03"]}],"mtime":"2024-01-18T23:55: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18656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委18656","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5人，有鑑於屢傳行人不遵照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或是任意橫跨鐵軌導致重大鐵道事故，不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更對於沿線交通與旅客造成時間耽誤等付出重大社會成本。因現有罰則過輕，民眾不在意闖越軌道的相關懲處，是以常見行人闖越鐵軌事件。為有效遏止行人擅闖平交道或橫跨鐵軌之害人害己行徑，爰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提出鐵路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案，將現有罰鍰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提升至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同時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明訂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撫卹金及醫藥補償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行人任意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事件頻傳，一旦發生與火車碰撞事故，動輒人命傷亡，更會導致後續班次延誤及成千上萬旅客行程耽誤等社會成本的浪費。\n二、因現有鐵路法針對行人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的處罰過輕，僅為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是以民眾無視相關懲處，才會出現為了節省時間，無視號誌或是規定任意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n三、為求有效遏阻行人任意闖越平交道的歪風，是以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擬具鐵路法第七十條修正案，將現有罰鍰提升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n四、此外，現有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對此，應給予更明確的限制，倘若鐵路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應不予給付撫卹金、醫藥補償費或是喪葬補助費等相關費用。\n　","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n\n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81","說明":"倘若是因為行人故意行為造成鐵路行車事故。鐵路局光求償都難以獲得，更不應給付相關撫卹、醫療或喪葬費用。","修正":"第六十二條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應不予給付。\n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現行":"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4","說明":"一、行人任意橫跨鐵軌或是擅闖平交道事件頻傳，一旦發生與火車碰撞事故，動輒人命傷亡，更會導致後續班次延誤及成千上萬旅客行程耽誤等社會成本的浪費。\n二、為求有效遏阻行人任意闖越平交道的歪風，是以比照大眾捷運法規定，擬具鐵路法第七十條修正案，將現有罰鍰提升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正":"第七十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