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鴻鈞","陳怡潔","馬文君","徐榛蔚","盧秀燕","顏寬恒"],"連署人":["徐國勇","林麗蟬","曾銘宗","陳明文","周陳秀霞","黃秀芳","費鴻泰","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蔡適應","蔣乃辛","陳亭妃","劉世芳","許毓仁","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mtime":"2024-01-18T23:55: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65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657","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陳怡潔、馬文君、徐榛蔚、盧秀燕、顏寬恒等22人，有鑑於醫院急診室暴力頻傳，屢有醫護人員遭病患或家屬親友傷害，除影響醫護人員人身安危，更嚴重影響其他病患就診權益與醫療品質。爰此，為有效遏阻急診暴力歪風、維護醫療安全與品質，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針對在醫院內對醫護人員進行暴力行為視為違反公共危險罪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有媒體報導病患家屬於急診室中對於急診醫護人員暴力相向，此舉不但危害醫護人員生命安全，更可能耽誤其他急診病患就醫急救的黃金時刻。蓋急診室之病患大多為立即性、急迫性的急性醫療病患，倘若因此暴力事件延誤醫治時間，將使其生命的危急性陷入更高的風險之中。\n二、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針對全國急診醫護人員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醫師部分89%表示曾受威脅、99%曾見聞威脅、37%曾實際受到暴力攻擊、92%曾見聞暴力攻擊；護士有73%表示曾受威脅、36%曾受暴力攻擊、93%曾見聞威脅、82%曾見聞暴力攻擊。從上述數字可知台灣急診室之安全，亟需有立即性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n三、縱上，急診室醫療人員長期處於高風險環境下工作，並因威脅暴力橫行，已嚴重影響急診室醫療品質，為求保障醫療人員安全暨提高醫療品質特以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近來有媒體報導病患家屬於急診室中對於急診醫護人員暴力相向，此舉不但危害醫護人員生命安全，更可能耽誤其他急診病患就醫急救的黃金時刻。蓋急診室之病患大多為立即性、急迫性的急性醫療病患，倘若因此暴力事件延誤醫治時間，將使其生命的危急性陷入更高的風險之中。\n三、依據台灣急診醫學會針對全國急診醫護人員所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醫師部分89%表示曾受威脅、99%曾見聞威脅、37%曾實際受到暴力攻擊、92%曾見聞暴力攻擊；護士有73%表示曾受威脅、36%曾受暴力攻擊、93%曾見聞威脅、82%曾見聞暴力攻擊。從上述數字可知台灣急診室之安全，亟需有立即性法令配套修正以保障。\n四、縱上，急診室醫療人員長期處於高風險環境下工作，並因威脅暴力橫行，已嚴重影響急診室醫療品質，為求保障醫療人員安全暨提高醫療品質特以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案，針對在醫院內對醫護人員進行暴力行為或毀損物品視為違反公共危險罪。","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醫療設施毀損，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公然聚眾犯本條之罪行，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