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3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鴻鈞","羅明才"],"連署人":["徐國勇","曾銘宗","陳宜民","林麗蟬","陳怡潔","周陳秀霞","陳素月","高金素梅","黃秀芳","鄭天財 Sra Kacaw","黃昭順","蔣乃辛","廖國棟Sufin‧Siluko","陳亭妃","蔡適應","許毓仁","徐志榮","盧秀燕","林俊憲","蔣萬安","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mtime":"2024-01-18T23:55: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8659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8659","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羅明才等23人，有鑑於外勞逃逸事件屢傳，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雇主有不可歸責之原因，尚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使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三個月的照顧空窗期，不僅造成失能者欠缺照顧，更造成失能者家屬精神上與經濟上的重大負擔，更因雇主無法立即補缺，迫使得鋌而走險聘請非法外勞，進而助長違法外勞市場成長。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因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明原因逃逸，雇主需受限三個月的等待期不合理規定，用以減輕失能者家庭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戶工作，外籍看護工因不可歸責之原因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應依照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且需滿三個月仍未查獲之後，雇主使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新的外籍看護工。\n二、既然雇主具有不可歸責之要件，卻限制雇主必須等待三個月之後始得申請遞補，無啻是變相的行政處罰。再者，三個月限制期加上後續重新遞補申請的行程流程期限，導致欠缺照顧之失能者面臨長久的空窗期，顯對失能者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相當危及之風險，更造成失能者親屬精神上與經濟上的重大負擔，更容易助長雇主鋌而走險聘請非法外勞度過這照料的空窗期。\n三、因此，現行規定的三個月限制顯有不合時宜之處。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雇主原因逃逸之三個月的等待期，藉以減輕失能者家庭負擔。","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n\n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說明":"一、既然外籍看護工逃逸是由不可歸則於雇主，現有三個月的等待期，無異是變相形成對雇主的行程罰，顯有不當之處。\n\n二、三個月以上的空窗期導致失能者欠缺家庭看護工照料，勢必造成失能者親屬的重大負擔，更有甚者被迫鋌而走險聘請非法外勞藉以度過這三個月空窗期，爰此提具刪除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雇主原因逃逸之三個月的等待期，藉以減輕失能者家庭負擔。","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