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5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及「羈押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03070200800"}],"提案人":["劉世芳"],"連署人":["林昶佐","蔡適應","王定宇","陳曼麗","羅致政","余宛如","陳歐珀","徐國勇","李俊俋","鍾孔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1"]}],"mtime":"2024-01-18T23:56: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18668號","laws":["01809"],"提案編號":"255委18668","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有鑑大法官釋字第677號指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失其效力。爰此，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期執行期滿，除另有合憲之法定事由外，受刑人即應予以釋放，始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無違」，此乃大法官釋字第677號理由書所明文。\n二、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本條規定將使受刑人於刑期期滿後，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而與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無異，且未明確規範類似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憲法第八條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n三、又就執行刑罰目的之達成，並不以執行至午夜二十四時為必要，於期滿當日之午前釋放，既無違刑期執行期滿之意旨，亦無受刑人交通與人身安全之顧慮，足見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關於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次日午前釋放部分，尚非必要，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n四、惟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自大法官釋字第677號公布以來已逾甚久，仍未修正。故為落實上開釋字之解釋意旨及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人身自由，爰修正本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n\n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n\n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law_content_id":"01809:01809:2005-05-17-修正:99","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本條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其立法之初所處時空背景，係認監獄於深夜時間作業困難，且過往監獄對外交通聯繫不便，亦難強令受刑人於深夜立即離去等情所為之權宜處置，乃於刑期執行期滿之次日上午辦公時間始行辦理釋放作業，以兼顧受刑人釋放後之交通與人身安全（法務部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法矯字第○九九○九○○九六二號函參照）。\n\n三、然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本此意旨，有關刑期期間之計算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故刑期執行期滿，除另有合憲之法定事由外，受刑人即應予以釋放，始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無違。\n\n四、大法官釋字第677號理由書亦指出國家對於受刑人刑罰權，於刑期執行期滿即已消滅。本條規定以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將使受刑人於刑期期滿後，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特定處所，而與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無異，　且未明確規範類似限制刑事被告人身自由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八條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即屬有違。另上開釋字理由書亦明文，考量受刑人釋放後之交通與人身安全，延至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始行釋放受刑人，目的固屬正當，惟所謂刑期執行期滿當日，就執行刑罰目的之達成，並不以執行至午夜二十四時為必要，是於期滿當日之午前釋放，既無違刑期執行期滿之意旨，亦無受刑人交通與人身安全之顧慮，足見關於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次日午前釋放部分，尚非必要，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之意旨有違。爰修正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次日」修正為「當日」。","修正":"第八十三條　執行期滿者，　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n\n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n\n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