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5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mtime":"2024-01-18T23:56: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8671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8671","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完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之功能，及保障受搜索人之人權，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兵搜索事件，爆發諸多失漏，足見「自願搜索同意書」濫用之情狀，使得受搜索人之人權缺乏保障。\n二、社會輿論多有刪除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一條之一之意見，然現行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一條之一雖有其不足之處，仍有「記載於筆錄」之限制，若刪除恐演變成毫無限制，衍生更多問題。因此本修正案將提高同意搜索使用之門檻，以達到刑事訴訟法功能之完備及人權保障之雙贏局面。\n三、為保障受搜索人之人權，本修正案載明「僅就受搜索人同意之範圍內」進行搜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先告知受搜索人有拒絕搜索之權利，才得以進行搜索，且自願性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同意。而自願性同意搜索執行後，應陳報法院。\n四、原條文規定之同意意旨記載之記錄，於實務上並無統一名稱，亦與「搜索、扣押筆錄」不同，於本修正案中將明定。","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1-01-03-修正:158","說明":"為保障受搜索者之人權，僅就受搜索人同意之範圍內進行搜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除出示證件外，還應該告知受搜索人有拒絕搜索之權利，才得以進行搜索，且自願性同意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同意。\n\n原條文規定之同意意旨記載之記錄，於實務上並無統一名稱，亦與「搜索、扣押筆錄」不同。故明定其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n\n為保障受搜索者之人權，執行後應陳報法院，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就受搜索人同意之範圍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於搜索前出示證件，告知受搜索人有拒絕搜索之權利，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n\n前項搜索，需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必要，始得為之。\n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其同意。撤回同意後，應停止搜索，並載明筆錄。\n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5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