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600"}],"提案人":["張廖萬堅"],"連署人":["邱議瑩","趙天麟","高志鵬","陳賴素美","黃國書","何欣純","吳思瑤","蘇巧慧","陳亭妃","鍾佳濱","陳素月","蔡適應","鄭運鵬","徐國勇","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8T23:56: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674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674","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鑑於公聽會係廣泛蒐集人民意見之重要管道，而現行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限於以院會交付之議案為前提，無法主動且及時針對社會上各議題與社會賢達或專家學者為系統性的討論，為此增列立法院各委員會得就重大社會議題召開公聽會，做為未來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另目前黨團朝野協商已需全程錄影、錄音、記錄，惟實務上並未被落實。因此，需透過更嚴謹的立法與落實，使黨團協商制度的過程與結論成為正式的會議紀錄。綜上，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限於以院會交付之議案為前提，無法主動且及時針對社會上各議題與社會賢達或專家學者作系統性討論。例如在三年前因旺旺併中嘉，社會上對反媒體壟斷引起極大的討論，甚至在野黨、民間團體都有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唯因立法程序耗時，立法院委員會無法針對該議題及時召集專家學者參與公聽會討論，也因此延宕立法時程。故為使立法院各委員會能針對社會上重大議題召開公聽會，聽取社會賢達與各專家學者意見，提案增列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n二、黨團協商制度之形成，旨在提升立法效率與強化政黨的角色，具高度政治性法案能解決爭端且能防止多數暴力、讓少數有發聲的機會；但長期而言，對立法院議事品質卻形成負面影響。針對此問題，本法第七十條本就有錄音、錄影之要求，及要求一定的協商內容公開。但實際上並未落實此法規。然而要求立法院完全落實協商內容公開，在目前幾乎不可行之狀況（因只會若全程公開錄影，只會造成密室裡的密室），只能要求以漸進方式盡可能達成對外公開。因而修正第七十條第四項，要求朝野協商條列相關爭議，並作為協商報告，，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63","說明":"一、增列第二項。\n\n二、鑑於公聽會係廣泛蒐集人民意見的重要管道，為能及時針對社會上重大議題與社會賢達或專家學者作系統性討論，增列立法院各委員會得就重大社會議題召開公聽會。惟有別於第一項依據憲法所招開的公聽會，而不受第五十六條之限制。","修正":"第五十四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n\n各委員會得就國家重大議題舉行公聽會，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與社會賢達出席表達意見，不受第五十六條之限制。"},{"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修正本條第四項。\n\n二、另目前黨團朝野協商已需全程錄影、錄音、記錄，惟實務上並未被落實。因此，需透過更嚴謹的立法與落實，因而修正要求針對朝野協商爭議應予條列，並作成協商報告，並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條列相關爭議作成協商報告，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