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李昆澤","陳瑩","吳思瑤","許智傑","賴瑞隆"],"連署人":["吳焜裕","張宏陸","劉世芳","鄭麗君","王榮璋","黃秀芳","蔡培慧","陳曼麗","黃偉哲","吳玉琴","顧立雄","尤美女","段宜康","徐國勇","余宛如","陳賴素美","張廖萬堅","蘇治芬","蘇震清","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mtime":"2024-01-18T23:56: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67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468委18675","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李昆澤、陳瑩、吳思瑤、許智傑、賴瑞隆等26人，有鑑於廣大女性勞動者進入職場後，還必須經歷懷孕與分娩的生命歷程，惟女性勞動者在產前與產後所能享有法定請假天數，與公務人員對比之下，勞工「產前產後假」實際上僅有「四十日」，而公務人員卻有「五十日」，至於「流產假」也應該一併比照公務人員做調整；現因官方與學術文章皆已使用「女性勞工」一詞，「女工」宜修正為「女性勞工」且可符合性別工作平等。特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朋友為台灣經濟打拼，而公務員戮力從公，兩者本不應該有差別。逐步修法以追求勞工朋友權利的提升，實屬重要。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女性勞工產前產後8星期的法定產假表面看來是56日，惟我國自2016年1月1日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後，扣除8星期中的16天假日，勞工產前產後假實際上僅有40日，而公務員產前產後假總共為50日，且國定假日也不算在此50日中，故修正為以日數為基準，並比照公務員給產假50日。\n二、現今醫學上婦女妊娠以週數計算，故女性勞工流產假也應一併調整，比照公務人員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n三、「女工」此一法條用語，見諸民國18年工廠法條文，直到民國73年制定勞動基準法，仍沿用「女工」做為法條用語，彼時台灣加工出口區蓬勃發展，「女工」一詞成為日常生活中用語，具有時代背景的意義。唯性別工作平等法自民國91年至今已屆14年，該法已出現「女性受僱者」作為法條用語，至今「女性勞工」一詞也已成為學術文章與官方文件的用語，值此性別平權，勞工權利意識抬頭之際，勞動基準法作為保障勞動者的基礎大法，具有帶頭示範作用，故將「女工」修正為「女性勞工」。","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章　童工、女工","說明":"一、本章名修正。\n\n二、現行條文以「女工」作為法條用語，始於民國18年所訂定工廠法，直至民國73年本法制定時，依然沿用至今。惟性別平等工作法自民國91年至今已屆14年，該法已出現「女性受僱者」作為法條用語，至今「女性勞工」一詞也已成為目前學術文章與官方文件的用語，值此性別平權，勞工權利意識抬頭之際，勞動基準法作為保障勞動者的基礎大法，具有帶頭示範作用，故將「女工」修正為「女性勞工」。","修正":"第五章　童工、女性勞工"},{"現行":"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55","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將「女工」修正為「女性勞工」。修正理由同前。","修正":"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n\n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勞工宿舍。\n\n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n\n女性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n\n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不適用之。"},{"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女性勞工產前產後8星期的法定產假表面看來是56日，唯我國自今年1月1日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後，扣除8星期中的16天假日，實際上產假僅有40日，而公務員產前產後假總共為50日。故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4款修正，給予勞工產假50日；現今醫學上婦女妊娠以週數計算，故女性勞工流產假也應一併調整，比照公務人員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n\n三、將「女工」修正為「女性勞工」。修正理由同前。","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十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現行":"第五十一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6","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將「女工」修正為「女性勞工」。修正理由同前。","修正":"第五十一條　女性勞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現行":"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n\n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7","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將「女工」修正為「女性勞工」。修正理由同前。","修正":"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性勞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n\n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