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陳其邁、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700"}],"提案人":["呂孫綾"],"連署人":["陳賴素美","鄭運鵬","江永昌","鄭麗君","徐國勇","顧立雄","陳素月","陳亭妃","蔡適應","羅致政","陳曼麗","陳瑩","鄭寶清","洪宗熠","王定宇","蘇巧慧","吳焜裕","高志鵬","許智傑","林俊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9050602"}],"mtime":"2024-01-18T23:56: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8678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8678","案由":"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鑑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進行通盤檢討時，未明訂應進行開發目標、人口與產業、及都市基本公共設施之評估，導致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缺乏總體都市發展策略思考，無法妥為規畫調整開發計畫內容。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主管機關進行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進行開發目標、人口與產業、及都市基本公共設施之評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都市計畫法」立法目的在於「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新市鎮之開發，亦為都市開發重要之一環。尤其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一條所揭櫫之立法目的，新市鎮之開發，係為「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但檢視目前開發中之大坪頂、台中港兩處新市鎮均陷於停滯，高雄、淡海兩處新市鎮開發更經審計部決算審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未能充分考量人口趨勢、產業發展及交通等環境因素，妥為規畫調整相關開發計畫內容。」\n二、再查現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僅規定都市計劃發布實施後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然而，新市鎮特定區不同於一般之都市計劃，係為一綜合型造鎮建設，需由政府投入龐大公共建設預算以吸引人口及產業移入，方能達成政策目的。因此若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前未進行開發目標、人口及產業、及都市基本公共設施之評估，將使通盤檢討事倍功半，導致時間與政府預算、資源之浪費，亦有違於「新市鎮開發條例」之立法目的。\n三、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為例，於1991年1月5日核定實施，迄今曾於2000年1月及2013年9月完成通盤檢討，期間審計部、監察院均有檢討或糾正在案，認為主管機關不切實際、未能妥適檢討，甚且計畫人口30萬人於25年間均未變更，顯與近年來人口趨勢與都市實際發展現況有所落差。\n四、綜上所述，為明確規範主管機關辦理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先行進行開發目標、人口與產業、及都市基本公共設施之評估，做為通盤檢討之依據。爰提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特增列第二項「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所擬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前，擬定計畫之機關應進行開發目標、人口與產業、及都市基本公共設施之評估，做為通盤檢討之依據。」以確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能與時俱進，減少國家資源浪費。","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n\n對於非必要之公共建設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n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增列第二項條文。\n\n二、原第二項條文修正為第三項條文。","修正":"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n\n對於非必要之公共建設用地，應變更其使用。\n\n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所擬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前，擬定計畫之機關應進行開發目標、人口與產業、及都市基本公共設施之評估，做為通盤檢討之依據。\n第一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