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612180703002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曾銘宗","羅明才","盧秀燕","賴士葆","蔣萬安","費鴻泰","陳宜民","高金素梅","林麗蟬","江啟臣","馬文君","陳超明","柯志恩","陳學聖","徐志榮","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5"]}],"mtime":"2024-01-18T23:56: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7-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868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868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為增進原住民政治參與途徑，保障原住民選舉投票權利，並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試金石，建立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良性經驗，爰增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規定，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各國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比利時、丹麥、印度、荷蘭等超過二十個國家都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藉以擴大公民參與的正當途徑，確保公民的選舉權利。\n二、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以漸進方式進行不在籍投票既可保障原住民參政權，亦可達擴大政治參與及深化民主之目的，在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之下，宜應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辦理原住民之不在籍投票，以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試金石。\n三、從原住民參與政治權利來看，原住民人口僅五十餘萬人，卻因為就學、就業、生活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地、就學地經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而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回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都比較低，例如：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投票率為47.22%，比非原住民投票率58.72%，還低11.5%；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雖提升為61.89%，仍比非原住民投票率74.72%，還低12.83%；第九屆原住民立委選舉仍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僅54.69%，比非原住民投票率66.58%，還低11.89%。如原住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將可保障其基本的投票權利，亦可保障憲法賦予的政治參與。\n四、依據國外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有「通訊投票」、「提前投票」、「代理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多種方式進行，其中，以選舉人事先申請在其工作地或就學地等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的「移轉投票」，選務技術比較可行，且較無爭議，爰明定採取「移轉投票」，其相關作業規定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7","說明":"一、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為就學、就業、生活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或就學等地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且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回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相對較低。\n\n二、現行之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或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區，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區同樣是全國，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典範，並可保障憲法賦予的基本投票及政治參與權利。\n\n三、考量目前選務作業可行性，明定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就總統及副總統選舉之投票，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四、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依序改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