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80703003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曾銘宗","羅明才","盧秀燕","賴士葆","費鴻泰","蔣萬安","高金素梅","陳宜民","江啟臣","林麗蟬","陳超明","馬文君","陳學聖","柯志恩","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5"]}],"mtime":"2024-01-18T23:56: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7-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68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868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6人，為增進原住民政治參與途徑，保障原住民選舉投票權利，並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試金石，建立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良性經驗，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世界各國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比利時、丹麥、印度、荷蘭等超過二十個國家都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藉以擴大公民參與的正當途徑，確保公民的選舉權利。\n二、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以漸進方式進行不在籍投票既可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亦可達擴大政治參與及深化民主之目的。在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之下，宜就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即立法委員選舉），先行辦理原住民之不在籍投票，以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試金石。\n三、從選舉現況來看：就選區而言，不論是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或是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其與總統副總統選舉一樣，均係以全國為選舉區；就選票作業而言，不論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之選舉人身處那一個直轄市或縣（市），相對於區域立法委員而言，選票作業單純、不複雜；就選務而言，目前只要有原住民設籍之直轄市或縣（市），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時，其投票所本來就會併設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投票票匭，不論是選票印製或運送、投開票等選務作業早已成熟，並無困難之處。\n四、從原住民參與政治權利來看，原住民人口僅五十餘萬人，卻因為就學、就業、生活等多種因素，戶籍地常與工作地、就學地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而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返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都比較低，例如：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投票率為47.22%，比非原住民投票率58.72%，還低11.5%；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雖提升為61.89%，仍比非原住民投票率74.72%，還低12.83%；第九屆原住民立委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辦理，原住民投票率僅54.69%，比非原住民投票率66.58%，還低11.89%。如原住民可優先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可保障其基本的投票權利，亦可保障憲法賦予的政治參與。\n五、依據國外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有「通訊投票」、「提前投票」、「代理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多種方式進行，其中，以選舉人事先申請在其工作地、就學地等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的「移轉投票」，選務技術比較可行，且較無爭議，爰明定採取「移轉投票」，其相關作業規定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21","說明":"一、憲法明定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係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為就學、就業、生活等多種因素而散居在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戶籍地與工作、就學等地常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且多數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經濟或交通之故，無法長途跋涉返鄉投票，因此無法行使投票權利，投票率相對較低。\n\n二、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或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均係以全國為選舉區，且全國選票相同，選務亦單純而不複雜，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典範。\n\n三、考量目前選務作業可行性，明定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就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及不分區政黨選舉之投票，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n四、原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修正":"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n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不同直轄市、縣（市）投票，其相關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n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