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17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6/LCEWA01_090106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6/LCEWA01_090106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高金素梅","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會期":"09-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25","2016-03-29"],"會議代碼":"院會-9-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9"}],"mtime":"2024-01-18T23:56: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25","last_time":"2016-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685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8685","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原住民立法委員同一選舉區缺額未達二分之一無法辦理補選，將造成民意缺口，為確保原住民的意見能充分傳達，落實民主發展。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立委以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選區責任範圍大，如果缺額，對原住民影響是全國性的，因此，缺額相關規定不應與區域立委標準相同，應採取保障少數精神，讓原住民能有效民主參與表達意見，爰刪除缺額達二分之一才能補選的規定。\n二、目前的社會、司法、體制，依然存在很多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跟衝突，造成原住民的權益受損，所以如果要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土地資源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首要就是必須有原住民立法委員負起職責，依原住民族基本的生活文化去修改或是融合相關制度，但是依據目前的補選制度，非達立法委員缺額二分之一不予補選，明顯限制原住民參政權利，因此基於尊重少數，保障參政的基本權利，提出本次的修正。","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4","說明":"原住民立委比例少但是選區責任範圍大，如果缺額，對原住民的影響是全國性的，因此缺額不應與區域立委標準相同，應採取保障少數精神，讓原住民能有效的民主參與表達意見，爰刪除缺額達二分之一才能補選的規定。","修正":"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n\n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缺額補選，自第十屆立法委員起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17070201000/details"}